想了解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的物品清单和相关规定?这篇文章详细列举了各类禁止携带的物品,并介绍了《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中关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相关条款。快来阅读,确保你的出行安全又顺利!
以广州市为例,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乘客携带的具体物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物品:
一、易燃易爆物品:
(一)高压气体容器:各种用于盛装高压气体的气瓶。包括氢气瓶、氧气瓶、氮气瓶、氦气瓶等;
(二)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
(三)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四)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
(五)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六)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七)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二、毒害品: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三、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扩展资料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治安保卫和消防的义务:
(一)组织治安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二)预防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轨道交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对在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的治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治安、消防防范义务。
第二十四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逃票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第二十五条乘客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
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